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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处方软件|电子处方系统软件|医用电子处方软件处方流通是指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处方信息流通平台,自由选择在院内或院外指定药房取药,为患者提供更多的购药模式。处方流通顺应了新医改医药分开的大趋势,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具体如下:


(1)2017年1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国发〔2016〕78号)指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探索医院门诊多渠道购药模式,患者可凭处方在零售药店购药。”


(二)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指出:“常见病、慢性病网上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和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药物流配送规范化发展。”


(3)2018年9月21日,自治区政府还下发了《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2号),特别提到“推进处方流通平台建设,发展药品配送中心,支持医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药店、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处方流通,推进智慧药房,鼓励医院处方配送和信息共享,改造传统药品保障流程,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学服务。”


响应医改大政策,推进医院医改进程,引入最先进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智能解决方案,建设医院处方共享服务平台,打造医院门诊处方共享服务中心,为医院处方延伸提供最正规、合理、安全、智能、高效的解决方案。


药品销售相关


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515号2005年10月25日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满三个月、系统运行稳定、连续三个月无违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记录的网站。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九条明确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经取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有健全的网络和交易安全措施以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具有保存完整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具备在线咨询、在线查询、订单生成、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有完善的网上交易品种管理制度和措施;


适合网上交易品种的药品配送系统;


有执业药师负责在线实时咨询,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理制度;


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的,应当配备具有医疗器械相关职业资格并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第十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附件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


商业计划书及相关技术方案;


保证交易用户和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营业执照复印件;


确保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设备汇总表;


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描述及相关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职能表。


第十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相关分布


电子处方软件|电子处方系统软件|医用电子处方软件2006年3月3日,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82号《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


交易达成后,产品的分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上销售药品的零售药店应有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交货时产品状态和时间的确认记录,交货时消费者对外观、包装、时间等内容的确认记录;分销记录应在产品到期后保存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市场分析总结


现行政策支持处方外流。


对配送和药品销售有明确的政策和规定。


医院门诊处方量大,外流处方市场空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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